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亩均综合效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府办发〔2022〕146号
经市政府2022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亩均综合效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不断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效益和全要素生产率,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22〕1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2〕17号)精神,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工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统计局、水务局、金融办、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按照本办法对全市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发区)实施考核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条 评价范围为全市规模以上制造类工业企业。
第四条 采用指标权重法对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各项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为:亩均税收占4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5%、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占1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5%。
第五条 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各单项指标的基准分为“权重×100分”。企业单项指标得分及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共分五个步骤:
(一)计算企业各项指标值
单项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数/用地面积
2.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3.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等价值)
4.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二)计算企业单项指标倍数
单项指标倍数=该项指标值/该项指标基准值。
(三)修正企业单项指标倍数
修正标准:单项指标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2倍,最低零分。
(四)计算企业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修正后的单项指标倍数×基准分。
(五)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Σ单项指标得分。
第六条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结果进行A、B、C、D分类排序。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为A类(优先发展类);排名20%—70%(含)之间的,为B类(优化提升类);排名70%—95%(含)之间的,为C类(帮扶转型类);排名末5%(不含)的,为D类(倒逼整治类)。
第七条 实行差别化要素配置政策
(一)完善差别化用地政策。优先安排A类和优化提升明显的B类企业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C类、D类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实行差别化供地。加快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加快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建”土地处置利用,支持旗县区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二)完善差别化用能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差别化电价、阶梯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A类和优化提升明显的B类企业按行业分类优先保障用能需求,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控制C类、D类企业用能。
(三)完善差别化用水政策。在保障总量平衡的基础上,对A类和优化提升明显的B类企业,在安排用水计划上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控制C类、D类企业用水。
(四)完善差别化财政政策。对A类和优化提升明显的B类企业优先享受政府各类财政补助政策,优先给予人才引培、项目建设、创新驱动等方面政策扶持。对C类、D类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政府各类财政补助政策。
(五)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A类和优化提升明显的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C类企业,应控制其扩大产能的项目贷款。对D类企业,全面客观地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资质,确保科学研判,降低金融风险。
第八条 评价范围为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包括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稀土产业园、白云鄂博产业园)、内蒙古包头钢铁冶金开发区(含金属深加工产业园、石拐产业园、金山产业园)、内蒙古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内蒙古包头九原工业园区(含新材料产业园、食品加工产业园)、内蒙古包头土右新型工业园区和内蒙古包头达茂巴润工业园区,以工业园区(开发区)批准范围为边界开展评价。
第九条 评价指标包括亩均规上工业增加值(权重为40%)、亩均税收(权重为30%)、亩均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权重为30%)3项指标。
第十条 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考核评价,即将全市各工业园区(开发区)考核评价指标进行全市排名,将考核评价指标全市最高值设置为100分,最低值设置为60分,计算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得分,计算公式:
(本园区指标值-园区最低值)
×40+60
(园区最高值-园区最低值)
第十一条 单项指标计算方法:
(一)单位土地面积规上工业增加值=规上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二)单位土地面积税收贡献=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三)单位土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指自然资源厅公布的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
第十二条 按照各项指标及其权重,计算得到考核评价分值,对工业园区(开发区)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对综合考评列入自治区前5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予以表彰奖励,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用水需求;优先支持申报各级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每年2月进行,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价指标以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开发区)上一年度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程序主要包括:
(一)汇总数据。市统计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税务局等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按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供考核评价数据,确保各项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合规,准确客观反映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实际情况。
(二)组织考评。市工信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评组,对汇总数据和材料进行会商审核。按照考评计分办法计算分值,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开发区)进行考核评价。
(三)审定公布。形成考评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考核评价结果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指标数据中规上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由市统计局提供;税收指标数据由市税务局提供;用地面积数据由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用水量指标数据由市水务局局提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今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