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保持全区工业平稳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内政发〔2014〕6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6〕123号)有关精神,配合自治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开展,把“双创”推向更大范围,营造融合、协同、共享的“双创”生态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购置自治区已建云计算资源建设自治区互联网+双创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鼓励和扶持我区中小微型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及第三方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互联网企业)投资新建或扩大企业规模,吸引区外相关中小微型互联网科技企业落户发展。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和使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本实施意见。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云平台的建设和使用
云平台是帮助和扶持区内互联网企业及以及到我区登记注册的区外互联网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云应用平台,目的是发挥我区云计算资源优势,促进产业集聚,迅速发展壮大一批自治区互联网企业。云平台采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由云计算资源提供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投资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云平台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基础信息资源、通用软件共享和信息安全设施、系统运维服务(不含业务应用系统软件运维服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监督、考核及云平台资源使用需求审核等工作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云平台的服务对象是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第三方支付和清结算及其他互联网科技企业。对符合申报条件并进驻云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自治区将提供云计算资源租赁补贴扶持,扶持期为五年,前两年为100%租赁补贴,3-5年为50%租赁补贴(简称免2减3)。
二、云平台的申请、使用及退出
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需向盟市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云平台资源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根据需求划拨云资源。企业申请云资源不应超过50台服务器。
利用云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应努力提高服务器资源的利用率,不得从事申请材料以外业务,不得转租服务器资源牟利。对于资源利用率严重不足、肆意浪费服务器资源、从事申请材料以外业务或转租牟利的企业,经警告无效后责令限期迁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利用云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发现违法行为,平台管理方有权立即停止违法企业所有业务并采取相关措施,违法企业应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利用云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应在扶持期满前半年主动提出后期规划,以便于重新规划分配服务器资源。
各盟市应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与自治区扶持政策联动,为在云平台成功上线运行的企业提供税收、贷款、办公场地、人才培训等方面提供优惠和扶持政策,相关工作实绩将纳入各盟市经信委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三、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
运营商负责云平台的建设、业务咨询与服务工作,提供基于云平台的项目技术方案咨询与优化、应用推广和技术培训,对服务对象进行量化目标考核管理。运营商应建立健全日常运行和业务办理流程,建设并运行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运维服务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运维制度、服务目录、标准、规范、保障措施等,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运营商应对云平台托管业务数量、互联网访问数量、出口流量等云平台使用情况和云平台安全事件进行统计,每季度形成专报,及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运营商应当加强云平台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每月)和开展应急演练(每年),确保云平台安全运行。运营商应合理规划分配云平台资源,当年因故空余的云计算资源需按协议累计到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各企业对其建设的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及相关信息资源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运营商及云平台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置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