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科技厅(委、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中科院办公厅(室):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经有关部门及地方推荐,九部门共同确定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试点单位完善工作方案,抓紧开展试点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
杨烨瑶,58884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