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能综规字〔2022〕1139号
各盟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根据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目标下能源保障供应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目标下能源保障供应的实施方案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推动自治区煤电油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有序做好碳达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落实自治区第十一届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安全和低碳、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立足“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能源结构调整为关键,以科技制度创新为动力,明确煤电油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是保障能源供应和安全的根本路径,大力推动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煤电油气产供储销体系,以能源行业深刻变革支撑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高质量引领自治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基本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民生优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现代高效能源服务、优美生态环境的发展需求。能源供应要由“供得上”向“供得好”加快转变,既满足对清洁优质能源增长的需要,又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负荷。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就是要通过创新综合能源服务、清洁能源脱贫富民、清洁取暖等发展模式,不断增强适应和引领新变化的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坚持系统思维。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科学统筹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绿色低碳三个要求,处理好节能降耗、安全与能源保障供应之间的关系,以较低水平的碳排放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强煤电油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既是应对能源领域风险挑战的根本要求,也为实践绿色高质量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坚持底线思维。以底线思维做好多情景下的工作应急预案,全面统筹考虑各种问题及因素变化的影响,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
坚持目标、问题导向统筹考虑。统筹保障供应和优化结构的关系,加快能源供给革命和需求革命相互激发、相互促进。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并不是片面扩大供给满足需求增长,而是通过不断增加清洁优质能源供给,通过持续强化节能提高能效,推动能源供需体系双向互动,激发供需一体化发展的潜力,促进能源供需动态平衡和优化升级。
(三)主要目标
能源安全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对我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保障能源安全、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密切跟踪当前煤炭、电力、石油和天然气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趋利避害,加快完善战略资源储备机制,推进能源价格等体制改革,大力发展非常规能源。要做到“先立后破”,以安全为前提,以稳定为基础,以快为核心要求,立即行动,达峰保供,统筹推进安全快建、安全快代、安全快储、安全快供、安全快减、安全快改等各项工作,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条件下的能源安全保供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提高能源生产供应能效
1. 不断优化煤炭产能结构。分类处置6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的“僵尸企业”,加快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等要求的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坚持“上大压小、增优汰劣”,持续优化煤炭生产开发布局和产能结构,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促进供需动态平衡。主要产煤地区要科学规划煤炭和煤电、煤化工等下游产业发展,统筹煤炭就地转化与跨区域供应保障,保持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稳定。深入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安全绿色高效开发水平。(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持续构建多元化电力生产格局。稳妥推进煤电建设,发布实施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严控煤电新增产能规模,按需合理安排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在保障消纳的前提下,支持清洁能源发电大力发展。开展煤电风光储一体化试点,充分发挥煤电调峰能力,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责任部门:自治区能源局)
3. 积极推动油气绿色转型行动。积极推动油气清洁低碳生产,优化油气供应结构,淘汰落后、分散产能,鼓励集中高效开发,有序提高天然气清洁利用比例,扩大天然气清洁利用范围。稳步提升氢能绿色替代能力,推动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鼓励“风光氢储”多能互补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有序落地。(自治区能源局)
(二)积极推进能源输送通道建设
1.积极增加铁路煤炭运输。充分发挥铁路煤炭运输干线通道能力,推进铁路集疏运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涉及煤炭等能源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及支线扩能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自治区公转铁政策落地,持续提高铁路运输比例。(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统筹推进电网建设。有序安排区内送电通道建设,优先保证清洁能源送出,不断增强电网互济和保供能力。鼓励外送通道配套煤电建设新能源,加快推动外送通道配套电源厂用电绿色替代。(自治区能源局负责)
3. 有序推动油气管道建设。根据国家推动形成“X+1+X”油气市场体系、实现天然气管输设施互联互通、构建“全国一张网”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自治区天然气管网,完善自治区东西部管网,加快推进国家(跨省市)、自治区(跨盟市)以及盟市(不跨盟市)管网逐级互联互通。对于边远地区,鼓励通过煤层气、LNG(CNG)等多气源保障管道气未覆盖区域用气需求。(自治区能源局负责)
(三)着力增强能源储备能力
1. 持续增强煤炭储备能力。加大地区燃煤电厂常态存煤水平达到国家要求天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一批大型燃煤电厂,通过新建扩建储煤场地、改造现有设施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存煤能力。鼓励企业在煤炭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建立煤炭产品储备,通过“产销联动、共建共享”,按照合理辐射半径,推进储煤基地建设。研究建立调峰储备产能,根据市场供需和应急调节需要,提升煤炭供给弹性。(自治区能源局负责)
2. 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调峰机组容量达到最大发电负荷的10%,开展现有火电机组调节性能改造,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和调节能力。积极推动抽水蓄能电站、龙头水电站等具备调峰能力电源的建设,有序安排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建设。进一步完善调峰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电力调峰等辅助服务市场化,提高调峰积极性。推动储能技术应用,鼓励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应用,鼓励多元化的社会资源投资储能建设。(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利用枯竭油气藏等建设地下储气库。按照合作互利、共建共享的原则探索采取出资、租赁共享储气库库容的新型商业模式。鼓励城市群合建共用较大规模应急LNG储罐设施,形成区域性调峰中心。(自治区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能源需求管理
1. 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强散煤综合治理,严控劣质煤使用,进一步提高原料用煤和发电用煤比例。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创新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和装备,加快清洁高效技术研发和推广,推进分质分级利用,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抓紧补齐煤炭产供储销体系短板,不断完善保供方案和有序用煤预案,切实保障发电取暖等民生用煤稳定供应。(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以电力市场化改革为契机,引导和激励电力用户挖掘调峰资源,参与系统调峰,提高需求响应能力。根据供需情况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提升可调用电负荷占比,开展必要演练,提高需求侧参与系统调峰的能力。深入实施电能替代,不断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大力推广地源热泵、工业电锅炉(窑炉)、电蓄能调峰等。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推进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有序管理,拓展车联网等信息服务新领域,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环境和产业格局。(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持续提升天然气应急调峰能力。动态调整天然气调峰用户清单,细化完善应急保供预案,在用气高峰期根据资源供应情况分级启动实施,确保“煤改气”等居民生活用气需求,并对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热以及燃气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需求优先落实和保障资源。(自治区能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提高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水平。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规范合同签订行为,明确监管标准,督促产运需各方按期按量履行中长期合同。鼓励上游供气企业与各地全面签订供气合同,通过合同锁定全年及供暖季民生用气资源,对于非民生用气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落实资源。加强中长期合同信用信息采集,定期进行公示通报,对经提醒后仍达不到履约要求的进行约谈,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自治区能源局负责)
5. 推动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区域煤炭交易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进一步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政策,逐步形成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电力市场格局。(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应急保障预案
建立能源保障供应预警信息机制、加强对常态、应急状态和其他极端情形下的能源供需变化分析预判。制定供应保障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预警响应标准和应对处置措施。形成多层次、分级别的预警与应对策略。完善应急预案制度,针对不同能源品种的供需特点和不同应急情景,细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如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煤电油气保供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响应处置能力。(自治区能源局、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能源监测预警
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对全球能源供应链和产业链的影响,加强供需形势的密切跟踪研判,建立能源监测预警体系,动态监测能源安全风险,适时启动分级动用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能源安全信息及时、准确、规范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自治区能源局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支持能源安全保障项目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提供应急保障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市场化方式,为能源储备设施建设等进行融资。(自治区能源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能源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加强部门间、企业间沟通联系,强化协同联动,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细。(自治区能源局、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完善自治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落实自治区第十一届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安全和低碳、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立足“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为自治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推动转型,绿色优先。坚持新发展理念,顺应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趋势,与自治区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工业经济发展相适应,持续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支撑清洁能源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能源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深化改革,健全市场。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健全高质量能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完善治理,强化支撑。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提升行业治理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改善政府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不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
统筹推进,聚焦重点。聚焦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绿色能源消费、化石能源清洁利用、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力争实现突破,发挥改革牵引作用,激发发展活力。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支撑自治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初步确立。市场结构逐渐完善,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准入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体系更加健全,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加快构建,竞争性环节市场机制逐步完善,市场价格有效引导供求,蒙西电力现货市场实现长周期稳定运行,蒙东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建设并实现长周期结算试运行。能源治理效能持续提升,能源监管水平显著提升,“获得电力”水平显著提高。
“十五五”期间,支撑自治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能源市场结构更趋合理,多能源品种协同效应逐步展现。现代能源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升。能源治理机制更加健全,能源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能源绿色发展机制
1. 建立清洁能源开发规模动态预警机制。以旗县为单元,全面勘查评估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收集能源开发相关的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国土空间等情况,建立以旗县为单元的可开发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数据库,针对清洁能源开发规模建立动态预警机制。(自治区能源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构建新能源资源统筹开发机制。统筹各盟市能源需求和新能源资源等情况,组织各盟市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实施方案,根据资源禀赋、消纳条件、能源基础设施水平统筹确定各地区新能源开发规模和次序。(自治区能源局负责)
3. 建立保障型和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管理机制。推进以竞争性配置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建新能源项目投资业主。综合考虑新能源开发消纳条件,研究源网荷储、多能互补等新能源协同开发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建立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考核机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建立自治区能源碳排放目标考核体系,引导各盟市、重点企业制定碳达峰分阶段行动计划。严格执行能耗强度控制,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在能源领域严格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实行用能预算化管理,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行合同用能管理,探索建立用能指标市场化交易。(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各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加强考核,压实各方消纳责任推动建立非化石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建立能源绿色消费鼓励措施。鼓励采取先进能效和绿色能源消费标准,结合有关支持政策,推动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在部分盟市试点使用电动汽车、氢能汽车等交通工具,完善充电、加氢网络服务设施。推进工业产品绿色制造,开展电能替代,鼓励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行能源梯级综合利用。推广光伏+建筑,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健全清洁供暖标准体系。在城镇地区推进清洁取暖,推广可再生能源替代农村散煤燃烧。(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化石能源清洁利用机制
1. 完善煤炭绿色开发利用机制。研究建立绿色煤矿发展机制,推动煤炭生产用电清洁化,探索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行绿色开采和加工。(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完善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政策。科学评估存量煤电清洁低碳转型路径,对落后产能加大关停退出力度,对存量机组实施节能改造,降低供电煤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机组退而不拆,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并给予合理资金疏导。严格制定新建、改造煤电机组低碳、环保、能耗和深度调峰能力标准,制定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规划,引导煤电机组有序进行灵活性改造。加强对燃煤自备电厂的规范管理,建立燃煤自备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的机制。研究完善支持CCUS(碳捕获、利用与封存)产业化发展的政策。(自治区能源局负责)
3. 完善能源供给保障机制。建立能源保供保障体系,建立电力供应应急保障基金,建立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管理办法,针对重大故障、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建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和煤炭热电能源协同互济的应急保障预案。完善民生需求的供热供冷供电供气保障体制机制,促进城镇清洁供暖,提升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配套机制
1. 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围绕新型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等目标,持续完善电力系统建设,研究制定自治区新型电力系统的顶层设计和实施方案,推进负荷柔化、安全保供、新能源跃升、电网灵活调节、煤电转向、储能应用、源网荷储、多能互补、多类电源协同规划试点示范。(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能源新技术商业化应用创新。完善落实储能、氢能、需求侧、虚拟电厂、源网荷储、多能互补等能源新技术、新模式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各类型储能电站运行管理体制和电价形成机制,推动储能系统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促进储能和其他资源同台竞争。完善氢能支持政策。探索多领域氢能应用创新,试点氢能制、运、储、用全过程的商业模式。(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鼓励依托增量配电业务建设高比例新能源微电网。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实现主网与配网的协调发展,新增一批适宜开展的增量配电网项目,争取在各盟市树立典型示范,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推动自治区增量配电改革实现新突破。实行增量配电网试点评估建设机制,经相关评估机构认定,不具备试点条件的项目,取消相关资格并实施退出管理。(自治区能源局负责)
(四)建立绿色低碳导向的能源市场
1. 建立适应主体多元化的市场准入机制。积极培育综合能源服务商、电储能企业、负荷集成商等新兴市场主体。研究独立储能电站、需求侧响应主体、虚拟电厂等做为独立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交易相关事宜。(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建立适应新能源开发消纳的电力市场体系。研究建立绿色电力交易模式。探索新能源和用户参与的现货交易形式,构建适应清洁能源发电特性的电力现货交易机制;完善中长期交易机制,丰富绿色电力交易品种,提高交易频次,推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有机衔接。(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辅助服务市场规则。推动自备电厂参与辅助服务,完善调频市场规则,推动备用市场建设,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持续优化辅助服务交易品种,推动形成与电能市场协调运行的辅助服务市场体系。(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容量成本回收机制。以调峰容量市场起步,建立储能、灵活性改造制造新增调节能力固定投资成本市场化补偿机制。结合供需形势和市场建设条件,逐步探索建立全面的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机制,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超出用户“自发自用”的富余电量与同一配电网区域的电力用户进行交易。(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国家发改委出台的输配电价核定方法,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探索电网输电和配电价格分开核算,建立政策性交叉补贴分摊处理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探索适应碳中和目标发展的电价机制。建立绿色发展基金,保障清洁能源可持续发展,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提升用户消纳清洁能源的积极性。(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和模式创新,健全煤炭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优质煤炭进口,健全市场化运行和监管机制。加强煤炭合同履约管理,坚持和完善中长期合同制度,规范签订和严格履行中长期合同,加强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消费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多元支撑体系
1. 构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创新机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产业创新中心,建立实验室,探索形成技术攻关、试点示范、应用推广紧密衔接的绿色低碳能源技术研发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统筹设计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机制。按照国家金融政策要求,落实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完善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项目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清洁取暖、电能替代、储能、氢能、节能、碳捕集等项目。(自治区能源局、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引入绿色金融支持农村分布式新能源。发挥地方财政引领作用,部分区域试点发展自建分布式光伏电源、分布式光伏电源租赁、分布式光伏电源向家庭住户售电等模式,探索通过绿色产业基金、绿色项目PPP、绿色债权和股权投资结合、发债融资和银行信贷结合、绿色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融资等途径,形成对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建设的金融扶持,降低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难度,实现区域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治理体系
1. 深化能源“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准入限制。创新能源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和常态化运行。(自治区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完善能源监管体系。建立适应多能源品种互济、多能互补、源网荷储、能耗在线监测等多部门协同的能源监管机制。加强自治区能源与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创新能源监管方式,构建统一规范、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能源绿色低碳监管机制。优化能源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能源市场公平、价格失灵等监管,保护绿色能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持续优化用电用能营商环境,“获得电力”整体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以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协调,重点企业细化落实的实施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商的跨部门协调议事机制。(自治区能源局、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
(二)推动落实实施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实施,及时发现并纠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